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下列關於民法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財團法人對無代表權之董事之侵權行為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B 於財團法人依法申請設立登記前捐助人死亡,捐助人之繼承人得撤回捐助人生前之捐助行為
- C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無庸斟酌捐助人之意思,逕行解散之
- D 遺囑捐助人之繼承人不論財團法人是否已經申請設立,均不得撤回其遺囑捐助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若有一位善心人士捐出終身積蓄成立基金會,當社會環境變遷導致原定計畫難以實行時,法律的設計初衷是應傾向於讓這筆「公益資源」直接煙消雲散,還是應優先嘗試「延續」捐助者最初的善念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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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法人制度中「行政權限」與「捐助人意思」的權衡有極佳的掌握。以下是關鍵解析: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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