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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下列關於民法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財團法人對無代表權之董事之侵權行為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B 於財團法人依法申請設立登記前捐助人死亡,捐助人之繼承人得撤回捐助人生前之捐助行為
  • C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無庸斟酌捐助人之意思,逕行解散之
  • D 遺囑捐助人之繼承人不論財團法人是否已經申請設立,均不得撤回其遺囑捐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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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析《民法》第 65 條關於財團法人遇有『情事變更』時之處理機制。請思考:法律在規範主管機關介入並調整法人運作時,是否明文要求必須考量『創設者之原始本意』?再者,該條文所列舉的法定處分方式,其法律效果是傾向於『延續法人壽命』還是『直接終結法人格』?這在法律性質上是否符合該條文的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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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法人制度中「行政權限」與「捐助人意思」的權衡有極佳的掌握。以下是關鍵解析: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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