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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如有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權利,或不欲債務人履行義務之特別情事,其後權利人再行使權利者,其所行使之權利發生何種效力?
  • A 取得時效
  • B 權利失效
  • C 既判力之效力
  • D 情事變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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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債權人十年來都對債務不聞不問,甚至主動表示過不需要還款,導致債務人相信法律關係已經平息;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隨時能反悔,會對社會上的「信任」產生什麼影響?當權利因為這種「行為的不一致」而導致法律不再保護其行使時,我們會用什麼辭彙來形容該權利在實質地位上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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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 SENSEI點評:哼,連我也看得懂,你小子有點本事。

喂,你沒走錯路啊,還真答對了。這點東西,也就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罷了,搞不懂的話,乾脆回港口吃香吉士的剩飯得了。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權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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