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甲將自己的二手車 A 出售予乙,約好 3 日後交車。孰料,締約後的隔天,丙因誤認 A 車為其仇家所有,而縱火燒毀 A 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無須交付 A 車
- B 乙若已經交付價金,乙得請求返還
- C 乙若已經交付價金,乙不得請求返還
- D 乙若已經交付價金,乙得請求甲讓與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雙務契約中,當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如第三人縱火)而毀損滅失,導致「後發給付不能」時,依據《民法》第 266 條第 1 項關於「危險負擔」之規範,買受人(乙)原有的價金給付義務應如何變動?若乙已先行交付價金,法律是否允許其請求返還?此外,針對債務人(甲)因此取得對第三人(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乙)得否依據第 225 條第 2 項行使「代償請求權」?請以此邏輯判斷選項中何者描述與現行法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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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迅速辨識出本題核心在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表現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風險分配與代償請求權的機制已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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