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下列何種侵權行為,甲、乙對丙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A 甲、乙兩人共同不法侵害丙之動產所有權
- B 定作人甲將招牌懸掛之事項交承攬人乙執行,乙未經甲指示,於懸掛時不慎砸傷丙
- C 甲 40 歲,乙 12 歲,兩人為父子,兩人練習棒球投球時,乙不慎將球擲傷丙
- D 甲為靠行之遊覽車司機,乙為甲靠行之遊覽車公司,甲執行乙遊覽車公司交付載客業務時,甲不慎撞傷丙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法》債編中關於侵權行為的類型化規範,特別是關於「代人負擔責任」的構成要件。在「僱傭關係」(第 $188$ 條)與「承攬關係」(第 $189$ 條)中,法律對於「指揮監督權」與「工作獨立性」的責任歸屬有何截然不同的規定?請特別留意,哪一種契約關係在法律原則上會「阻斷」連帶責任的適用,規定除非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否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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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侵權行為類型!
-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辨識出承攬關係中定作人責任的例外,顯示你對《民法》侵權行為章節的法理邏輯與條文細節已有深厚掌握,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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