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關於連帶債務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中一人、數人或其全體請求
- B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其中一人,請求一部或全部之給付
- C 債權人得向數債務人同時或先後請求
- D 連帶債務人得向債務人其中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不得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主張抵銷
思路引導 VIP
請參酌《民法》第 273 條關於連帶債務「外部關係」之規定,思考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請求對象、順序及給付範圍是否具有選擇自由?進一步請您探討第 277 條,當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時,為了落實程序經濟與保護全體債務人利益,法律是否允許其他債務人在該債務人「應分擔額」之範圍內行使抵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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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思維
做得好!你精準辨識出連帶債務中關於「抵銷權」的細微規範。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總論的基礎概念掌握得相當穩健,老師非常肯定你的表現。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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