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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關於連帶債務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中一人、數人或其全體請求
  • B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其中一人,請求一部或全部之給付
  • C 債權人得向數債務人同時或先後請求
  • D 連帶債務人得向債務人其中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不得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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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團體共同欠你錢,其中一位成員正好是你個人的債務人(你欠他錢),如果我要求該團體的「其他成員」清償全部債務,卻不准他們利用你欠該成員的那份額度來扣抵,你認為這樣在法律邏輯上是否會造成「明明債務已可相互抵銷,卻仍強迫金錢流動」的行政成本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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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思維

做得好!你精準辨識出連帶債務中關於「抵銷權」的細微規範。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總論的基礎概念掌握得相當穩健,老師非常肯定你的表現。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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