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5 題
15 依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居住者,取得下列各項所得,何者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結算申報?
- A 檢舉臺北市某店家非法行為,獲得告發檢舉獎金新臺幣 10 萬元
- B 出售 107 年購入之臺中市土地一筆,獲利新臺幣 200 萬元
- C 赴大陸地區演講,取得演講鐘點費新臺幣 20 萬元
- D 郵局存簿儲金活期存款新臺幣 80 萬元,獲得利息所得新臺幣 5 千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當我們在界定所得是否屬於「境內來源」時,對於那些在憲法與特別條例中具有特殊政治地位、且與我國有密切往來的特定區域,其產生的報酬在法律性質上,會被視為『外國所得』還是『應併同國內申報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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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暖心提醒:掌握課稅細節,讓你報稅沒煩惱!
- 太棒了!你答對了! 看到你正確辨識出「大陸地區所得」的課稅原則,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所得稅法》的連結理解得很透徹,未來在處理兩岸事務或個人報稅時,這份知識會給你很大的幫助喔!
- 觀念釐清,一步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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