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6 題
有關現行所得稅法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 B 分開計算稅額時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C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限額內,就分開計算稅額者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
- D 分開計算稅額時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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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參閱《所得稅法》第 $15$ 條有關夫妻所得分開計稅之規定,深入辨析各類扣除額在法律性質上的差異:哪些項目屬於與個人身分緊密連結的「專屬扣除額」(如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哪些項目則屬於設有家戶合併計算限額(如 $270,000$ 元)的「家戶型扣除額」?特別針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了維護該限額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的本質,法律規定其減除的先後順位為何?是應先由「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中優先減除,還是應先由「分開計算稅額者以外之人」的所得中先予減除?建議您仔細比對法條中關於扣除順位的精確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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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現行所得稅法關於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規定。根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故選項A敘述正確。在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此選項B與選項D中所列舉之減除項目敘述皆屬正確。關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減除順序,依同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明定,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選項C稱應就「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先予減除,與法條明定應由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先予減除之規定不符,故選項C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