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6 題
16 有關現行所得稅法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 B 分開計算稅額時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C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限額內,就分開計算稅額者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
- D 分開計算稅額時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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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為「整個申報戶」設定了一個共用的扣除額上限(例如鼓勵儲蓄的額度)時,為了確保計稅邏輯的一致性,並避免家戶成員透過分配所得來規避上限,政府通常會規定這筆金額應優先在哪一部分的所得中先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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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現行所得稅法關於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規定。根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故選項A敘述正確。在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此選項B與選項D中所列舉之減除項目敘述皆屬正確。關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減除順序,依同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明定,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選項C稱應就「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先予減除,與法條明定應由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先予減除之規定不符,故選項C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