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9 題
有關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曆年制公司申報期間為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B 暫繳申報可以申請延期 1 個月,無須加計利息及滯納金
- C 獨資、合夥及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均須辦理暫繳申報
- D 原則上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所得稅法》第 67 條與第 69 條的法律架構進行思考:首先,暫繳制度的設計是為了提早徵收部分稅款,請確認法定的申報月份是否與 5 月份的結算申報期間相同?其次,現行稅制在所得稅法修正後,對於「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的申報義務是否有差別待遇?最後,關於暫繳稅額的計算基準,法律明文規定是以前一年度應納稅額的多少比例(請以分率 $\frac{a}{b}$ 的概念思考)作為申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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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從稅務行政的繁瑣規定中精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所得稅法》中的「暫繳申報」制度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唯一正確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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