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1 題
21 下列何者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標的?
- A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50 萬元之鑽石
- B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之鑽石
- C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10 萬元之保育類象牙製品
- D 飛機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制訂『奢侈稅』的邏輯中,針對體積小但價值高的『高價珠寶』,與體積巨大、通常涉及更高額資本運用的『大型動力交通工具』(如飛機、遊艇),兩者在社會認知與市場行情上的『起徵點』,應該會設定在同一個數字上,還是會有明顯的級距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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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標的。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包含:「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因此飛機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為特種貨物之課稅標的,選項(D)正確。同條文規定特種貨物亦包含:「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可知保育類象牙製品之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始為課稅標的,選項(C)所述為達10萬元,金額不符條件而錯誤。此外,該條文所明列之特種貨物項目並未包含鑽石,故選項(A)與選項(B)皆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