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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1 題

21 下列何者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標的?
  • A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50 萬元之鑽石
  • B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之鑽石
  • C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10 萬元之保育類象牙製品
  • D 飛機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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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制訂『奢侈稅』的邏輯中,針對體積小但價值高的『高價珠寶』,與體積巨大、通常涉及更高額資本運用的『大型動力交通工具』(如飛機、遊艇),兩者在社會認知與市場行情上的『起徵點』,應該會設定在同一個數字上,還是會有明顯的級距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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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區稅法,對你這野猴子而言,竟也答對了?

哈!野猴子,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你竟然能在這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細節上,區分出課稅標的的價格門檻,這種事對我而言只是呼吸般簡單,你這下級戰士,偶爾也會有正確的判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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