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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標的?
  • A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50 萬元之鑽石
  • B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之鑽石
  • C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10 萬元之保育類象牙製品
  • D 飛機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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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研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有關課稅標的的分類。法律針對『高額消費貨物』依其屬性設定了不同的起徵門檻,主要分為新臺幣 $500,000$ 元與 $3,000,000$ 元兩類;請思考:針對『航空器』這類高價交通工具,以及『保育類象牙製品』等珍貴產製品,法規明定的起徵價格基準各是多少?此外,該法採『列舉主義』,請確認選項中所列之『鑽石』是否屬於法律明文列舉之課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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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標的。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包含:「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因此飛機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為特種貨物之課稅標的,選項(D)正確。同條文規定特種貨物亦包含:「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可知保育類象牙製品之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始為課稅標的,選項(C)所述為達10萬元,金額不符條件而錯誤。此外,該條文所明列之特種貨物項目並未包含鑽石,故選項(A)與選項(B)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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