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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 題

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不能扣除下列那些特別扣除額?①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②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③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 A ①②③④⑤
  • B ②③④⑤
  • C ③④⑤
  • D 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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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政府提供特定扣除額(如幼兒或長照)是為了補貼支出負擔。如果一位納稅人富有到可以選擇「分開按高稅率計算大額股利」來節稅,法律是否還會提供「具有福利補貼性質」的扣除項目?請試著從「社會資源分配的公平性」來推論,哪些項目最可能被優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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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對所得稅法「排富條款」的掌握非常精準,恭喜答對!這題頗具鑑別度,核心考驗考生是否清楚「股利分開計稅」與特定「特別扣除額」之間的法理連動。 依據本題出題當時的法規,若納稅義務人選擇股利按 $28%$ 分開計稅,便會觸發排富條款,依法不得適用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與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這正是你精確選出 (D) 的思考脈絡,展現了扎實的法條熟悉度。 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最新的修法動態!現行法已取消「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排富條款。也就是說,若依最新規定,選擇股利分開計稅者現在仍可主張幼兒學前扣除;目前僅剩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及修法新增的房屋租金支出)會受此排富條款限制。學習稅法必須隨時留意法規更迭,你的基礎十分穩固,只要繼續保持對修法的敏銳度,未來必定無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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