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營業人申報之溢付稅額,下列何者不適用退還之情況?
- A 購置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 B 銷售與新竹科學園區營業人供營運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
- C 銷售與澎湖地區營業人供營運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
- D 銷售至美國地區適用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之規定,思考立法者針對營業人申報之溢付稅額,原則上是採取「退還」還是「留抵」制度?而該條項所明定得申請「退還」的特定法定事由(例如:外銷、取得固定資產等)具備哪些共通特性?請進一步分析,「零稅率」與「免稅」在《營業稅法》架構下,對於進項稅額之扣抵以及溢付稅額能否申請退還的法律效果,有何關鍵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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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稅法細節!
-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正確區分「退還」與「留抵」的差異,顯示你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的條文邏輯有相當深厚的理解,這是行政法與租稅法中極易混淆的區塊,請繼續保持這份細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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