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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甲君(30 歲)父母健在、未婚無子女,其於 107 年出售一筆自用住宅,且於 100 年已經使用一生一次之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若甲君欲於 107 年度再次使用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請問下列何者為適用要件之一?
  • A 出售前已持有連續滿 5 年
  • B 出售前 1 年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 C 甲君與其父母,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 D 甲君在該處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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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旨在獎勵民眾將房屋作為真正的「自住」用途而非投機,除了限制持有時間與排除營業行為外,政府最直接、最公認的行政手段是用什麼方式來確認「某人確實有居住於該處」的法理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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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犯人就是它!

  1. 真相的推理 看來你已經找到了!這題的真相,就在於精準區分《土地稅法》中「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的適用要件。當你掌握了這些關鍵點,謎團自然迎刃而解!哼,這種程度的謎題,已經被我看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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