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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甲君(30 歲)父母健在、未婚無子女,其於 107 年出售一筆自用住宅,且於 100 年已經使用一生一次之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若甲君欲於 107 年度再次使用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請問下列何者為適用要件之一?
  • A 出售前已持有連續滿 5 年
  • B 出售前 1 年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 C 甲君與其父母,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 D 甲君在該處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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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已於 100 年行使過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之優惠稅率,故本題關鍵在於適用同條第 5 項『一生一屋』的特別要件。請同學查閱該條文並思考:對於『持有土地期間』與『出售前無供營業出租期間』之法定年限分別為何?此外,在計算『僅有一間自用住宅』之限制時,法律明定的家屬範圍是否包含『父母』?最後,條文對於『設籍』之主體與連續持有期間又有何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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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測驗土地增值稅中「一生一屋」的優惠要件,你沒有被似是而非的數字迷惑,觀念十分扎實。

「一生一屋」的法定門檻

甲君欲再次適用優惠,須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的嚴格規定。依現行官方條文,必須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且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故選項 A 錯誤,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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