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107 年甲君之自用住宅銀行貸款利息支出為 40 萬元,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收入 15 萬元,郵局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5 萬元,私人借貸利息收入 1 萬元,請問其可申報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多少元?
- A 30 萬元
- B 25 萬元
- C 24 萬元
- D 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既然政府已經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中給了你存款利息的免稅空間,那麼當你同時有借錢利息要抵稅時,政府會允許你『雙重獲利』嗎?另外,並非所有利息收入都受政府稅優保障,若是一般路人借錢給你的利息,是否還屬於『金融機構存款』的優惠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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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掌握了稅法中「購屋借款利息」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互抵關係,這是綜所稅申報中相當實務且細膩的考點。
利息扣除的抵銷原則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先扣除當年度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才能列舉扣除(上限為 30 萬元)。本題關鍵在於辨識哪些項目屬於該特別扣除額:銀行活期利息(15 萬元)屬於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必須作為減項;而私人借貸利息(1 萬元)非金融機構存款,不計入該特別扣除額。至於郵局定期存款利息,在稅務實務中,若認定其為免稅項目(如存簿儲金)或不符合扣抵性質時則不予減除。依題意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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