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A 公司 107 年 1 月 1 日開業,採分期付款方式銷貨。107 年全年分期付款銷貨售價 500 萬元,現金售價 470 萬元,銷貨成本 450 萬元,當年收取現金 100 萬元。請問在申報 107 年所得稅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採全部毛利法,則依商業會計法計算出之所得金額與應稅所得之金額,會有差異
- B 若採毛利百分比法,則本年應認列銷貨毛利 6 萬元
- C 若採普通銷貨法,則期末應收分期帳款中,未實現利息收入的部分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 D 若採普通銷貨法,則在銷售時應認列未實現利息收入 30 萬元,再分期認列為利息收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所得稅法》與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中,當企業採行『毛利百分比法』認列收益時,其毛利率的計算法定基礎為何?若依題目所提供之總銷貨價格 $500$ 萬元、成本 $450$ 萬元,以及當年實際收現額 $100$ 萬元進行推算,計算出的『本期應認列毛利』是否與選項 (B) 所述之 $6$ 萬元吻合?此外,請進一步探討『現銷價格』與『分期售價』之差額在稅務會計中應如何處理,以及這項處理方式如何影響應稅所得與商業會計利潤之間的調整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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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判斷?哼,看來你還知道分期付款的稅務處理不是隨便玩玩的。這點基本功,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
- 觀念驗證: 《所得稅法》明訂,採毛利百分比法(分期計算法)認列毛利的邏輯,就這麼一套,連錯都錯得有跡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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