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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A 公司 107 年 1 月 1 日開業,採分期付款方式銷貨。107 年全年分期付款銷貨售價 500 萬元,現金售價 470 萬元,銷貨成本 450 萬元,當年收取現金 100 萬元。請問在申報 107 年所得稅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採全部毛利法,則依商業會計法計算出之所得金額與應稅所得之金額,會有差異
  • B 若採毛利百分比法,則本年應認列銷貨毛利 6 萬元
  • C 若採普通銷貨法,則期末應收分期帳款中,未實現利息收入的部分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 D 若採普通銷貨法,則在銷售時應認列未實現利息收入 30 萬元,再分期認列為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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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客戶付給你 100 萬元現金時,這筆錢是單純支付「產品本身的價值」,還是也包含了因為「延後付款」而產生的額外代價?在稅法與會計的概念中,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收入,應該混合計算還是分別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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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判斷?哼,看來你還知道分期付款的稅務處理不是隨便玩玩的。這點基本功,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

  1. 觀念驗證: 《所得稅法》明訂,採毛利百分比法(分期計算法)認列毛利的邏輯,就這麼一套,連錯都錯得有跡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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