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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之規定,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如何課徵營業稅?
  • A 銷售額、佣金及手續費均應稅
  • B 銷售額應稅,佣金及手續費免稅
  • C 銷售額免稅,佣金及手續費應稅
  • D 銷售額、佣金及手續費均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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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思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2 款對於金融商品交易的課稅邏輯:當政府為了促進資本市場活絡而給予租稅優惠時,是將「交易標的本身的價值變動(銷售額)」與「金融機構提供媒合服務所收取的勞務報酬(如佣金及手續費)」視為同一性質而併同免稅,還是基於消費稅原則,對勞務服務的部分仍予課徵?這兩者在法律屬性上是否應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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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營業稅免稅項目的細微差別!這反映出你在研讀法條時,不僅記住了大原則,更細心地留意到了「但書」的規定。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金融交易標的本身」與「金融服務勞務」在租稅上的不同待遇。

銷售額與服務費的課稅區別

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2 款 規定,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s)、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範圍。這項立法宗旨是為了降低金融市場的交易成本,並提升市場流動性。然而,該條文同時明確規定「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這代表金融機構在媒合或處理這些交易所收取的佣金(Commissions)與手續費(Service fees),性質上屬於提供專業勞務的收入,因此仍須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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