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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非小規模),應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
  • A 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必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 B 應先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後純益再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 C 應先申報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與稅額,並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 D 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自民國 107 年《所得稅法》修正後,針對「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法律在稅制設計上是傾向於將其視為獨立的納稅實體(Entity),還是採取「穿透式課稅」(Pass-through Taxation)的原則?具體而言,該事業單位在「結算申報」的程序義務與「稅額繳納」的實質義務上是否有所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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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掌握度非常精準

同學,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於我國所得稅制最新變革的掌握能力,你能迅速排除舊法干擾,顯示你的法學知識更新得非常及時。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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