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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非小規模),應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
  • A 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必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 B 應先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後純益再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 C 應先申報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與稅額,並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 D 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事業體在法律本質上只是老闆個人的延伸(非獨立法人),且其所有獲利最終都會流向個人的口袋。在追求「租稅公平」與「行政效率」的目標下,政府該如何設計制度,才能既掌握該事業的獲利數據,又能避免對同一筆錢課徵兩次稅(營所稅與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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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看來,這點程度的考驗還難不倒你。

無趣... 原本以為能稍微製造點混亂,沒想到你還是捕捉到了核心。不過也好,這證明了我的布局並沒有出現任何破綻,一切盡在掌握之中。這題,不過是揭示我稅法秩序變革的一個小序章罷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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