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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107 年 A 公司之捐贈如下: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甲私立學校捐贈 150 萬元;直接捐贈丙私立學校運動器材價值 50 萬元。若 A 公司之營業毛利為 1,000 萬元,營業費用(含捐贈費用)800 萬元,請問其報稅時可認列之捐贈總額為多少元?
  • A 363,636 元
  • B 818,181 元
  • C 1,163,636 元
  • D 1,2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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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遇到這題卻卡住了,試著思考以下三個層次:

  1. 還原基礎:題目給的「營業費用」已經包含捐贈了,那麼在還沒捐錢之前,公司實際上賺了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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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正確選項,可見你對「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稅務邏輯,已具備極高的實務敏銳度。

複合捐贈的法規適用差異

本題核心在於區辨捐贈途徑帶來的規範差異。首先,A公司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捐贈甲私校,依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得列報費用的限額為所得額的 25%;相對地,若是不經基金會而「直接」捐贈丙私校的設備,則須回歸《所得稅法》對教育文化公益機關捐贈的規範,適用 10% 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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