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107 年 A 公司之捐贈如下: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甲私立學校捐贈 150 萬元;直接捐贈丙私立學校運動器材價值 50 萬元。若 A 公司之營業毛利為 1,000 萬元,營業費用(含捐贈費用)800 萬元,請問其報稅時可認列之捐贈總額為多少元?
- A 363,636 元
- B 818,181 元
- C 1,163,636 元
- D 1,200,000 元
思路引導 VIP
首先,請嘗試推算 A 公司在尚未扣除這兩筆捐贈費用前的『所得額』基礎是多少?接著,針對『透過基金會指定對私校捐贈』與『直接捐贈運動器材』,請依據《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與《所得稅法》第 36 條,確認營利事業應適用的認列百分比限額各是多少?最後,運用所得稅法限額公式 $\text{限額} = \frac{\text{所得額}}{1 + \text{百分比}} \times \text{百分比}$ 分別進行試算,兩筆捐贈在法律規定的上限內,最終能認列的總額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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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正確選項,可見你對「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稅務邏輯,已具備極高的實務敏銳度。
複合捐贈的法規適用差異
本題核心在於區辨捐贈途徑帶來的規範差異。首先,A公司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捐贈甲私校,依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得列報費用的限額為所得額的 25%;相對地,若是不經基金會而「直接」捐贈丙私校的設備,則須回歸《所得稅法》對教育文化公益機關捐贈的規範,適用 10% 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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