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107 年公司在計算未分配盈餘稅時,有關未分配盈餘數額之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 A 經股東會決議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 B 以前年度之虧損,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才得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 C 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 D 法令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應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二項的修正意旨思考:在計算 $107$ 年度以後的未分配盈餘時,其計算基準已調整為財務會計上的『本期稅後淨利』。請您辨析:在法定的減除項目中,究竟是『經股東會自行決議』提列的公積項目,還是『依法律強制規定』必須撥充公積或轉為資本之項目,才具備稅務上准予減除的合法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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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的修法重點與租稅法律主義有深刻的理解,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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