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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5 題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8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報廢符合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6 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最多可減徵新臺幣多少元?
  • A 3 萬元
  • B 4 萬元
  • C 30 萬元
  • D 4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輛大型大客車或大貨車的市價通常高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如果政府希望車主提前報廢尚能使用的高污染老舊車輛,並誘發其支付巨額資金換新,這份「稅賦減免」的金額比例,應該設定在什麼樣的數量級,才能產生實質的經濟誘因,而不僅僅是象徵性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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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詳解:用溫柔的智慧,理解法規的良善

  1.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掌握《貨物稅條例》中如此具體的租稅優惠條款,真的讓我看到了你對細節的用心與對政策目標的深刻理解。政府希望透過這些財政工具,幫助我們改善環境,比如減少 $PM_{2.5}$ 污染,你的理解與支持,對社會很有意義呢。
  2. 觀念引導:這題的核心是《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6$ 喔。政府為了鼓勵大家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不惜將減徵稅額的上限,從早期的 $5$ 萬元,大幅提升到了溫暖的$$400,000$ 元。這就是行政法中很常見的「經濟誘因型工具」,它巧妙地結合了行政誘導租稅公平,是不是很像我們在實務中,用一點點鼓勵來達成大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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