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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6 題

有關房屋稅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 B 房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 C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委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 D 共有房屋之房屋稅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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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項財產透過法律契約移轉給他人管理,且在登記簿上的「名義所有人」已經變更時,稅捐機關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高效與正確,通常會優先找『法律形式上的權利人』還是『背後的實質受益人』來履行繳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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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鎖定法律細節!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房屋稅條例》中納稅義務人身份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稅務細則中一眼識破「信託財產」的課稅歸屬,顯示你的法條基礎非常紮實,具備法律人的細膩與嚴謹。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依據《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5 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非委託人。這是因為在信託法理下,法律上的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故由其負擔稅捐債務。其餘選項 (A)(B)(D) 均符合該條例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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