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6 題

有關房屋稅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 B 房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 C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委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 D 共有房屋之房屋稅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行為中,當不動產成立「信託」關係後,該財產的名義所有權人與管理權限會發生何種移轉?請查閱《房屋稅條例》第 4 條,針對信託財產之房屋,立法者係明定由法律形式上的權利主體(受託人),還是實質提供財產的源頭(委託人)作為納稅義務人,以符課稅行政之便利與明確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點評:精準鎖定法律細節!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房屋稅條例》中納稅義務人身份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稅務細則中一眼識破「信託財產」的課稅歸屬,顯示你的法條基礎非常紮實,具備法律人的細膩與嚴謹。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依據《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5 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非委託人。這是因為在信託法理下,法律上的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故由其負擔稅捐債務。其餘選項 (A)(B)(D) 均符合該條例之規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房屋稅制與稽徵實務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