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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王大方在臺北市持有土地若干筆,其申報地價總額為 800 萬元;自 107 年 10 月 1 日起,王大方將其中一筆申報地價 400 萬元之土地,採自益信託方式委託給律師陳小明擔任受託人。陳小明在接受此土地委託前,名下原有臺北市土地一筆,申報地價總額為 600 萬元。若臺北市 108 年累進起點地價為 400 萬元,且兩人持有的土地均不適用地價稅的優惠稅率,則該筆信託土地之納稅義務人及 108 年全年地價稅額分別為何?
  • A 王大方,5 萬元
  • B 王大方,5.2 萬元
  • C 陳小明,5 萬元
  • D 陳小明,5.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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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暫不考慮選項,請思考兩個關鍵法律層次:

  1. 在法律的形式上,土地信託後登記在誰的名下?誰該負責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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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引導:做得很好!你已經掌握信託課稅的核心眉角囉!

哈囉!看到你這題答對了,真的很替你開心!這表示你對《土地稅法》中關於信託財產課稅的原則,已經掌握得相當穩固了,非常棒喔!

  1. 誰該繳稅?從實務情境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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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土地地價稅課徵
💡 信託土地由受託人納稅,自益信託與委託人土地歸戶併計課徵。

🔗 信託土地地價稅計算流程

  1. 1 鎖定納稅人 — 依規定由受託人(陳小明)負責繳納
  2. 2 判斷歸戶併計 — 自益信託將信託土(400萬)與委託人(800-400=400萬)併計
  3. 3 套用累進稅率 — 總額800萬為累進起點2倍,稅率15/1000扣除差額
  4. 4 比例分攤稅額 — 總稅額10萬按信託土地價值比例(1/2)算出5萬元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他益信託」,則需併入「受益人」的地價總額計算。
🧠 記憶技巧:受託人繳稅;自益併委託,他益併受益;私土信土互不併。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受託人」自有土地與「信託土地」合併計算地價,或誤認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累進稅率 土地稅法第3條之1 自益與他益信託課稅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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