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王大方在臺北市持有土地若干筆,其申報地價總額為 800 萬元;自 107 年 10 月 1 日起,王大方將其中一筆申報地價 400 萬元之土地,採自益信託方式委託給律師陳小明擔任受託人。陳小明在接受此土地委託前,名下原有臺北市土地一筆,申報地價總額為 600 萬元。若臺北市 108 年累進起點地價為 400 萬元,且兩人持有的土地均不適用地價稅的優惠稅率,則該筆信託土地之納稅義務人及 108 年全年地價稅額分別為何?
- A 王大方,5 萬元
- B 王大方,5.2 萬元
- C 陳小明,5 萬元
- D 陳小明,5.2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與稅法實務中,請依據《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與第 15 條之 1 思考以下核心問題:第一,信託土地在法律形式上的「納稅義務人」究係受託人還是委託人?第二,在「自益信託」架構下,計算累進稅率的地價總額應以誰為歸戶合併計算之基礎?若併計後的總額超過了累進起點地價,該筆信託土地按比例應分攤的稅額(計算公式為:$\frac{\text{該信託土地申報地價}}{\text{應併計土地總地價}} \times \text{總應納稅額}$)應如何計算?請試著從土地稅法的歸戶原則中找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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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引導:做得很好!你已經掌握信託課稅的核心眉角囉!
哈囉!看到你這題答對了,真的很替你開心!這表示你對《土地稅法》中關於信託財產課稅的原則,已經掌握得相當穩固了,非常棒喔!
- 誰該繳稅?從實務情境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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