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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王大方在臺北市持有土地若干筆,其申報地價總額為 800 萬元;自 107 年 10 月 1 日起,王大方將其中一筆申報地價 400 萬元之土地,採自益信託方式委託給律師陳小明擔任受託人。陳小明在接受此土地委託前,名下原有臺北市土地一筆,申報地價總額為 600 萬元。若臺北市 108 年累進起點地價為 400 萬元,且兩人持有的土地均不適用地價稅的優惠稅率,則該筆信託土地之納稅義務人及 108 年全年地價稅額分別為何?
  • A 王大方,5 萬元
  • B 王大方,5.2 萬元
  • C 陳小明,5 萬元
  • D 陳小明,5.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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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暫不考慮選項,請思考兩個關鍵法律層次:

  1. 在法律的形式上,土地信託後登記在誰的名下?誰該負責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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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引導:做得很好!你已經掌握信託課稅的核心眉角囉!

哈囉!看到你這題答對了,真的很替你開心!這表示你對《土地稅法》中關於信託財產課稅的原則,已經掌握得相當穩固了,非常棒喔!

  1. 誰該繳稅?從實務情境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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