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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24 題

公共債務法對於債務基金之債務還本財源有何規定?
  • A 無規範
  • B 按支出之受益年限編列
  • C 按稅課收入的比例編列
  • D 按歲入的比例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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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公共債務法》第 12 條中,關於各級政府編列債務還本數額的法定基準。法律規定應以當年度預算之「何種特定性質的財政收入」編列一定比例(例如中央政府為 $\ge 5%$)進行還本。請思考,這個基準是指政府整體的各項收入總和,還是僅限於特定性質、最能反映國家課稅權力的收入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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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按稅課收入的比例編列。依據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一款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由此明文可知,債務基金中關於預算編列之債務償還財源,依法必須按照當年度稅課收入的特定比例來編列,故正確選項為按稅課收入的比例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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