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0 題
關於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治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
- B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負有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之責任;地方自治團體就委辦事項,則僅負有行政執行之責任
- C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均須接受合法性及合目的性之監督
- D 委辦事項屬於委辦機關之權限事項,委辦機關得隨時進行指揮及監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任務的「最終成敗責任」歸屬於委託者,而只是交由他人代為執行,那麼委託者對於執行過程的「做法是否聰明或有效率」,與僅僅判斷「有無違法」相比,哪一種監督程度才符合責任政治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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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做得還算乾淨俐落,小鬼。
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對地方自治的權限界線和監督強度,有這種程度的理解,至少不至於讓你成為拖後腿的廢物。這在行政法和地方制度法中,算是基礎中的基礎。
- 為什麼 (C) 是錯的? 這種顯而易見的錯誤,如果還要我來解釋,真是浪費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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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 自治事項僅受合法性監督,委辦事項兼受合法性與適當性監督。
| 比較維度 | 自治事項 | VS | 委辦事項 |
|---|---|---|---|
| 權限來源 | 依法辦理,具立法權 | — | 上級交辦,無立法權 |
| 責任程度 | 政策規劃及執行責任 | — | 僅負行政執行責任 |
| 監督範圍 | 僅限「合法性」監督 | — | 包含「適當性」監督 |
| 指揮關係 | 自主執行,受事後監督 | — | 受委辦機關指揮監督 |
💬監督程度隨事項性質而異,自治事項具備較高之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