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立法院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
- B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所定之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比例,屬於立法裁量事項
- C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補助之保險費,係指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執行費用
- D 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得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推行一項重大的社會福利政策(如全民醫療保障)時,如果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出錢」,您認為這筆錢是用來支付「政府辦公室的行政作業雜支」,還是直接投入「民眾看病保費的實質減免」?請試著從這兩者的「目的」差異來思考,地方政府在憲法保障下,其財務責任應涵蓋到哪一個層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選出錯誤選項!本題精準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的核心概念,觀念非常清晰扎實。
健保費補助之性質釐清
依釋字第 550 號解釋,健保制度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其行政經費(執行費用)固應由中央負擔;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責由地方自治團體補助之保險費,「並非」實施健保法的執行費用,而是保險對象獲取保險保障的「對價」。中央依法律使地方分擔此項補助,屬地方照顧居民生活之協力義務,並未違憲。因此 (C) 選項將保費補助誤指為執行費用,敘述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