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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職務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 B 行政機關得向有隸屬關係之機關請求協助
  • C 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職務協助之請求
  • D 職務協助所需之費用由被請求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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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在執行任務時,若遇到自己『專業不足』或『管轄範圍不到』的困境,為了確保公務能順利推動,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機關之間的互動關係?更進一步想,如果『上級命令下級』與『平級機關請求幫忙』在法律性質上是一樣的嗎?如果是不一樣的,那這種請求支援的行為,其成本(資源與金錢)應該由誰來承擔才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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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A) 選項,顯見對於行政機關間的「職務協助」已有穩固的基礎認知。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第一項開宗明義提到,行政機關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這不僅是為了落實行政一體性,更是為了提升整體的行政效能。你能從眾多敘述中辨識出這項原則,表現非常出色。

職務協助的法理與細節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對法條細節的精確掌握。選項 (B) 錯誤的原因在於,職務協助主要發生在無隸屬關係的機關之間;若有隸屬關係,通常會涉及行政監督或指揮機制。選項 (C) 則忽略了法條中規定的「拒絕事由」,例如協助之行為非被請求機關權限範圍、依法不得為,或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亦得拒絕。特別需要釐清的是選項 (D),依據該法第 19 條第 7 項規定,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且現行法條中並無「微薄者除外」之免除負擔規定。整體而言,此題難度定為 easy,旨在測試考生對法規條文的熟稔度與基本邏輯分析能力。

📝 行政機關職務協助
💡 行政機關間不具隸屬關係之互助合作,費用由請求者負擔。
比較維度 請求機關 VS 被請求機關
隸屬關係 主動發起,雙方無隸屬 被動受領,雙方無隸屬
拒絕權利 對拒絕不服由上級決定 違法或影響職權時得拒絕
費用負擔 負擔職務協助所需費用 受領費用撥付
法律責任 對請求事由之合法性負責 對協助執行之合法性負責
💬職務協助是跨機關平行合作,首重「無隸屬」與「請求者付費」。
🧠 記憶技巧:行政協助三口訣:非隸屬、合法才幫、求人者付錢。
⚠️ 常見陷阱:考試常誤導為「有隸屬關係」才能協助,或費用由「被請求機關」負擔,皆為錯誤觀念。
管轄恆定原則 委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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