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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4 題

下列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所為強制驅逐出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入國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而未經查驗者,應強制驅逐出國
  • B 外國人未經許可臨時入國,應強制驅逐出國
  • C 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強制驅逐在臺停留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對於「僅短暫觀光旅遊」的外國人與「已在台長期生活工作」的外國人,政府在剝奪其居留權利時,所要求的『程序嚴謹程度』(例如:由公務員決定 vs. 由專家委員會決議)是否應該完全相同?哪一種身分的人更需要高度的程序屏障來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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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法中「法律程序對等性」的精髓!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停留(staying)居留(residing)在強制處分程序上的嚴謹度差異。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1 項,未經查驗入國或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者,本應強制驅逐出國(選項 A、B 正確);且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同條第 4 項也明定除特殊情形外,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選項 C 正確)。

審查會的啟動門檻

選項 D 則是本題的鑑別度所在。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4 項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在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前,才必須召開審查會給予當事人保障。對於僅是「停留」或「非法入國」的外國人,因其與我國社會連結較薄弱,法律並未要求必須召開審查會,僅需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即可。這題精準地測試了同學是否能辨析不同法律身分所對應的程序保障強度,屬於移民法規中中等偏難的經典陷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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