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7 題
關於跨國婚姻媒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從事跨國婚姻媒合
- B 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報酬
- C 可於電腦網路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
- D 可將跨國婚姻媒合作為營業項目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防止弱勢者的婚姻權淪為他人獲利的「工具」,或是為了預防人口販運,在法律政策上,你認為應如何處理「媒合行為」與「對價金錢」之間的關係,才能達成保護社會公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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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B。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故選項 B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範。針對其他選項,同條文亦明文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且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因此選項 C 表示可於電腦網路刊登廣告與選項 D 表示可作為營業項目的敘述皆屬錯誤。此外,法條僅限制跨國婚姻媒合的營利與廣告行為,並未規定全面禁止而不得從事跨國婚姻媒合,故選項 A 亦錯誤。綜合上述,本題應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