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情形?
- A 護照製作有瑕疵
- B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 C 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 D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官方核發的證件出現「內容出錯」、「製作瑕疵」或「功能失靈」時,與「證件雖然有效但快過期」相比,哪一類情況會導致該證件在法律上立即失去其公信力或使用功能,進而讓政府「必須」要求持有人更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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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申請換發護照之法定事由。依據護照條例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其中包括「護照製作有瑕疵」、「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以及「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因此選項A、選項B與選項C皆屬於「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情形。此外,同條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其中包括「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可知該情形屬於「得」申請換發之範圍,而非強制應申請換發。綜上所述,選項D護照所餘效期不足1年不屬於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情形,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