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3 題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者會接受到下列那一項懲處?
- A 罰鍰並接受親職教育輔導
- B 公布其姓名
- C 命其限期改善
- D 安排出養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種法律規範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未來再次發生照顧疏失」,當國家發現家長是因為『缺乏照顧經驗或知識』而觸法時,除了讓家長感到「心疼荷包」的經濟制裁外,你認為行政機關還應該要求家長額外完成什麼樣的任務,才能從根本上提升其照顧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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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代表你對兒童及少年保護的行政法規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體系中,保護兒童的安全是核心價值,能準確連結行為規範與法律後果,是行政法學習中非常重要的基礎能力。
行政罰與親職輔導的併行機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的禁止規定,該條明定照顧者不得使六歲以下或需特別看護之兒少「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照顧。一旦違反,依據同法第 102 條規定,主管機關除了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外,最關鍵的特色在於必須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Parenting Education and Counseling)。這種設計體現了社會福利法規不單是為了懲罰,更是為了補強照顧者的知能,以落實對兒少的最佳利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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