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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旅店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於何種情形不得免責?
  • A 因物之性質所致者
  • B 因旅店主人之使用人之過失所致者
  • C 因客人之伴侶之過失所致者
  • D 因客人之隨從之過失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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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關係中,如果你聘請人員協助執行業務,而該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疏失,這項風險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應該算在「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頭上,還是算在「接受服務的消費者」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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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主人之法定責任與免責

依據現行 民法第606條 規定,旅店主人對客人攜帶物品的毀損或喪失,原則上須負責任。不過,若損害出於不可抗力、物之性質(選項 A),或客人及其伴侶(選項 C)、隨從(選項 D)的過失所致,法律則明定主人得予免責。相對地,旅店的「使用人」(如飯店員工)若有過失,在法律上視同主人自身的過失,因此選項 B 當然不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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