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依照國土計畫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依規定進行管制,但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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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原有合法建築物與土地管制不符」,應直覺聯想《國土計畫法》第32條關於「既有合法不符合分區使用」的處理機制。答題時需展現法條層次,依序從「原則保障(維持原狀/減輕妨礙)」、「例外介入(限期變更與補償)」到「法規授權(中央訂定處理辦法)」進行條列式論述,並點出「信賴保護」與「財產權保障」之公法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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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國土計畫法為促進國土永續發展並落實空間秩序,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即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然為兼顧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針對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但不符新制管制內容之建築物、設施,依《國土計畫法》第32條規定,設有既有權利保障與過渡處理機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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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法既有權益保障
💡 國土法第32條採原則維持、例外限遷補償之過渡保障機制。
🔗 國土法第32條處理程序鏈
- 1 狀態確認 — 確認為區域計畫前或原合法之建築土地
- 2 原則保障 — 得繼續維持原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使用
- 3 公益觸發 — 基於國土保育或重大公益認有必要時
- 4 強制限遷 — 由主管機關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
- 5 損害補償 — 針對限遷造成之損害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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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大法官釋字第440號、579號關於損失補償之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