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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之規定,下列關於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格選民可以投兩票
  • B 直轄市、縣市之選舉區,每區只能選出一名立法委員
  • C 得到超過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才能分配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
  • D 各政黨提出之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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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國家想要落實「實質平等」、確保議會中有足夠比例的女性聲音時,法律規制的重點應該放在政黨報名參選時的『計畫書(名單)』上,還是最後真正進入國會行使職權的『實體席位』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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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識出了憲法條文中的「法律細節」。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關於不分區立委的性別保障,法條原話是「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選項 (D) 刻意將「當選名單」替換為「候選名單」,雖然實務上政黨會採「梅花座」提名,但在憲法層次,法律保障的是最終席次結果,而非提名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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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
💡 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並保障不分區名額之性別比例。
比較維度 法條正確規定 VS 考題常見陷阱
名單性質 當選名單 — 候選名單
保障主體 各政黨各自名單 — 全體總當選名額
婦女比例 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憲法保障的是「各政黨」最終「當選」的人員中,女性必須佔一半。
🧠 記憶技巧:單一區、兩票制、五趴門檻、不分區當選女一半。
⚠️ 常見陷阱:易將「當選名單」婦女比例保障,誤記為「候選名單」或全體「當選名額」。
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 政黨補助款門檻(3%) 憲法訴訟法之政黨違憲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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