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之規定,下列關於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格選民可以投兩票
- B 直轄市、縣市之選舉區,每區只能選出一名立法委員
- C 得到超過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才能分配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
- D 各政黨提出之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國家想要落實「實質平等」、確保議會中有足夠比例的女性聲音時,法律規制的重點應該放在政黨報名參選時的『計畫書(名單)』上,還是最後真正進入國會行使職權的『實體席位』中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的表現!這顯示你對我國選舉制度有極高的精準度
-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識出了憲法條文中的「法律細節」。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關於不分區立委的性別保障,法條原話是「各政黨當選名額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選項 (D) 刻意將「當選名額」替換為「候選名單」,雖然實務上政黨會採「梅花座」提名,但在憲法層次,法律保障的是最終席次結果,而非提名過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