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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甲將其收藏之臺灣畫家陳澄波的畫作出賣與乙,乙非因過失不知該畫係屬贗品,惟甲可得而知其事。越一年,乙發現上開情事,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得以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為由,於發現錯誤後一年內,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 B 乙依民法錯誤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後,對於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乙就該錯誤或不知事情,沒有過失,其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而消滅
  • D 乙不得依民法詐欺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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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世界裡,如果一個人是因為『粗心大意』而沒說出實情,跟一個人『蓄意編造謊言』來騙人,法律給予受害人的保護力道會是一樣的嗎?請思考:要指控對方『詐欺』,在主觀心態上必須達到什麼樣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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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本題的關鍵!這道題目是民法總則中關於「意思表示瑕疵」的經典考題,你能一眼看穿其中的法律細微差異,表現得非常優異。

詐欺與過失的關鍵界線

本題之所以選 (D),關鍵在於民法第 92 條所規定的詐欺撤銷,前提是行為人必須具備**「故意(intent)」**。然而,題幹敘述甲對於畫作是贗品一事為「可得而知」,這在法律用語中代表的是「過失(negligence)」,而非刻意欺瞞。既然甲不具備詐欺的故意,乙自然不能主張遭受詐欺而撤銷。這也是本題最重要的鑑別度切入點,考生必須敏銳地分辨出過失與故意在法律效果上的巨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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