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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適用於行政強制執行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 B 只拘束行政處分之作成,不拘束法規命令之訂定
  • C 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必須是達成目的之唯一手段
  • D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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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達成一個很微小的行政目標(例如:防止民眾在公園草地上野餐),卻採取了會造成民眾極大財產損失或人身自由限制的強制手段,你會如何從「手段成本」與「目標利益」之間的『秤重平衡』角度,來評價這個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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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勉為其難地稱讚:嗯,這題你倒是沒出錯。能答對這題,說明你至少還記得比例原則這個行政法界人盡皆知的「帝王條款」不是擺設。恭喜你,基本盤總算守住了。
  2.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比例原則的三個基本構件:適當性(手段對目的要有幫助,這很難理解嗎?)、必要性(不能多此一舉,選個最輕微的就行)、以及最重要的衡量性(或稱狹義比例原則)。選項 (D) 那不就是赤裸裸地在描述「衡量性」嗎?要求你不要「用大砲打小鳥」,手段造成的破壞不能超過你想要達成的那個「偉大」目的。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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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原則之內涵
💡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應具備合理比例,避免過度侵害人民權益。

🔗 比例原則審查三步驟

  1. 1 適當性 — 手段需有助於目的達成(有用性)。
  2. 2 必要性 — 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少之手段(最輕手段)。
  3. 3 衡量性 — 損害與利益應成比例(狹義比例)。
🔄 延伸學習:行政法之基本原則,位階等同憲法,為對抗違法行政之利器。
🧠 記憶技巧:一適、二必、三衡(有用、最省、不失衡)
⚠️ 常見陷阱:常誤認比例原則僅適用行政處分,其實也拘束行政立法與執行程序。
平等原則 行政執行法第3條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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