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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三 題

三、若甲有一筆土地出售予乙,在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過程,可能涉及那些類型之優先購買權?各種類型之優先購買權,各包含那些情況?及各應在辦理移轉登記過程如何處理?若在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又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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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優先購買權考題,首先需區分實體法上的「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類型及其適用情況。其次,進入程序法層次,精準引述《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強調應備文件為強制規定(應檢附),且為「放棄證明」或「已通知證件並切結」二擇一。最後,說明登記機關面對異議時,需審核異議人是否以書面舉證未放棄,據此決定是否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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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移轉涉及之優先購買權種類及其效力,與《土地登記規則》對此之審查及異議處理機制。 【解析】 壹、優先購買權之類型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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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移轉優先購買權
💡 區分物權與債權效力之優買權,及其於登記程序中之審查與異議處理。
比較維度 物權效力優買權 VS 債權效力優買權
法源代表 土地法104、107 — 土地法34-1
法律效力 具對世效力 — 僅具相對效力
違反後果 移轉登記不得對抗 — 僅生損害賠償問題
登記審查 嚴格檢附通知證明 — 原則上由處分人切結
💬物權效力優買權具強大保障,違反可主張登記無效;債權效力則僅能請求賠償。
🧠 記憶技巧:物強債弱、先通後切、書面舉證、不符駁回。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異議處理的「舉證責任」,誤以為只要有人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就必須停止程序;此外,需精確區分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在實體法上的後果差異。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 優先購買權之競合與順序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駁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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