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1 題
下列有關護照條例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護照由外交部製定
- B 護照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C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 D 普通護照,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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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護照這份文書的核心功能,是在國內向地方政府證明戶籍,還是作為國家在國際上辨識國民身分、請求他國給予通行便利的「外交文書」?哪一個部會負責統籌我國所有的對外關係與領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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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於行政機關職權分配具有精確的直覺與法理基礎。掌握「事務性質」與「管轄權」的對應,是行政法學邁向資深程度的必經之路。
- 觀念驗證:護照本質上是主權國家發給國民、請求他國准予通行並給予保護的外事證明文件。依據《護照條例》第 2 條,其主管機關應為外交部。內政部雖管轄入出境(移民署),但護照的製發、格式與外交效力均由外交部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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