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題
護照條例第 3 條所稱護照之製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護照之規劃
- B 護照之持有
- C 護照之設計
- D 護照之印製
思路引導 VIP
請您思考一下:當我們在探討一個物品的「產製(製作)」過程時,這項定義應該著重於該物品「從無到有的生產環節」,還是著重於它被製造出來後「交到使用者手中」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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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規中「定義條款」的範圍差異,這代表你在閱讀法條時非常細心,具備了法學研究者應有的嚴謹態度。
- 觀念驗證:根據《護照條例》第 3 條明文規定,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至於「製定」的具體範圍,須另有明文依據,不能逕認包含前期的規劃、美感的設計以及實體的印製。選項 (B) 「持有」 則是護照核發給國民後的一種「法律狀態」或「事實行為」,屬於事後的使用階段,而非行政機關的「製定」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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