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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4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規定,外國人所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得及時執行,而無暫予收容或收容替代處分必要者,下列何者應逕執行之?
  • A 內政部警政署
  • B 內政部移民署
  • C 內政部
  • D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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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政府職能高度專業化的趨勢下,當我們要處理涉及「外國人管理、國境管制及身分查驗」的具體執行事務時,國家通常會設立一個專門的「署級」單位來負責。請問,在內政部的體系中,哪一個單位的名稱最直接對應到『處理移民與出入境事務』的專業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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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非常基礎卻重要的「管轄權」概念,你毫不猶豫地選了內政部移民署,可見你對政府機關的職權分工觀念十分清楚。

移民業務的執行機關

要特別提醒的是,這題題幹所引用的「施行細則第 24 條」其實有誤。在行政法實務上,我們判斷機關權限時應直接回歸母法。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 條的明文規定,本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而具體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包含外國人的強制驅逐出國與收容管理)的機關,則依《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 2 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38 條**為內政部移民署。因此,對於無暫予收容必要之外國人,逕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的機關,自然就是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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