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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5 題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下列何者不屬於該要件?
  • A 在我國境內違反交通法令者
  • B 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 C 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 D 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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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決定收回一個已經給予外國人的入境許可時,這項行為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極大。那麼,在法律邏輯與比例原則的考量下,這種「剝奪權利」的構成要件,應該是針對『任何微小的生活違規』,還是必須達到『足以動搖原核發目的或產生重大社會威脅』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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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裁量的界限。

  1. 大力肯定:同學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細微的行政處分要件差異,這顯示你對《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3 條及比例原則有很紮實的理解,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簽證的撤銷或廢止涉及國家對外國人的管理權。選項 (B)、(C)、(D) 皆涉及「入境目的消失」或「重大違法危及國家安寧」,屬於主權管理的核心。而「違反交通法令」屬輕微行政違法,基於比例原則,通常不直接連動到「剝奪入境資格」這麼嚴厲的處分,除非涉及刑事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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