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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5 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如何處理?
  • A 仍應重新申報繳納
  • B 僅就營利所得扣抵
  • C 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D 可視為薪資扣除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兩個不同的租稅管轄區同時被課徵所得稅時,為了體現稅賦公平並保護國民財產權,法律通常會設計一種機制。這種機制是應該從「課稅的基礎(總收入)」中減除,還是從「最後算出來要繳的錢(稅金)」中直接扣掉,才能最有效地減輕納稅人的實際負擔且不重複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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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法律素養!

恭喜你答對這題。你能精準掌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租稅課徵的實務細節,顯示你對跨區域租稅法制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2. 觀念驗證:避免雙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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