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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7 題

大陸地區人民有相關要件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下列何者並非其規定要件?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2 歲以下者
  • B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 C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 D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後,在大陸地區從事地下反共工作與支持政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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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補償歷史斷層」的邏輯思考:如果政府要補償那些在大陸地區具備特殊貢獻的人員,法律會優先保障的是那些在「兩岸政權更迭之際」就已經效忠政府且受困的人員,還是偏向保障撤退至臺灣穩定後才產生的行為?這種補償性法條通常會設定在什麼樣的時間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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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排除選項 (D),顯見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定居」要件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這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中是難能可貴的精準判斷。

兩岸關係條例下的定居要件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的規範。法律針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定居,設有嚴格的歷史與人道評量:選項 (A) 屬於基於人道考量的年齡限額照顧(70 歲以上或 12 歲以下);選項 (B) 則是針對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公派赴大陸求學而受時代流轉影響的人員;選項 (C) 則保障了在大陸配偶亡故後,需照顧臺灣子女的親權需求。這些都是現行法律明文保障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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