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下列何項措施?
- A 查察
- B 面談
- C 檢查
- D 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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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確認一對夫妻是否真的「生活在一起」,必須踏出辦公室,親自走訪對方的家中去「看一看、查一查」實地居住情況時,在法律用語上,哪一個詞彙最能精確描述這種「前往現場觀察並核實」的動態行為,且常用於人口管理或居住事實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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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解答為選項 A 的「查察」。依據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受理後,必要時,得於二十日內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執行查察。依前項規定執行查察後,為許可或不予許可處分前,必要時,得派員再執行查察。」由此可知,當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時,於必要時所採取的法定措施為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執行查察,故選項 A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