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3 題
根據國民年金法之規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最高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 A 3,000 元
- B 5,000 元
- C 10,000 元
- D 15,000 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裁罰的層級性」來思考:若某項社會福利法規的最低罰鍰設定為三千元,為了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且考量到這只是針對「配偶連帶義務」而非針對「企業主」或「重大環境破壞」的處罰,這個罰鍰的「倍數區間」通常會如何設定,才能達到警示作用又不至於使一般家庭生計陷於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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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國民年金法》中的罰則細節!這類考題需要考生對法規中的處罰級距具備高度的敏感度,你能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在法律條文的精準記憶與細節掌握上相當出色。
配偶連帶繳納義務與罰則實務
根據**《國民年金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國民年金制度設計上,配偶之間負有「連帶繳納義務」。為了確保保費收入以維持基金健全,《國民年金法》第 50 條第 2 項**進一步明定,若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配偶,非有正當理由(如受家暴、分居等情形)而未繳納,且經保險人(勞保局)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可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之罰鍰。由於題目詢問的是「最高」罰鍰額度,故正確選項為 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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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配偶連帶義務
💡 被保險人配偶負保費連帶繳納義務及其逾期罰則
🔗 國民年金配偶罰鍰裁處流程
- 1 義務產生 — 配偶負連帶繳納保費與利息之法律義務
- 2 書面命繳 — 保險人發書面通知,命其於期限內繳納
- 3 屆期未繳 — 無正當理由且期限屆滿仍未履行義務
- 4 行政裁罰 — 裁處 3,000 元至 15,000 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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