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依現行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應於何期限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 A 原因消滅後十日內
- B 原因消滅後二十日內
- C 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
- D 由財政部視實際情況公告之
思路引導 VIP
當納稅人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錯過法定申請期限,法律為兼顧權利救濟與法律關係安定性,通常會要求在阻礙事由排除後的極短法定期間內補行程序,你認為這個公法上常見的補正期間通常是幾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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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稅法中的程序保障規定!本題正確答案為 (A) 原因消滅後十日內。
租稅救濟與回復原狀之期限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依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時,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restitution in integrum)並補行申請,經核准後即可免予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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