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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
  • A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 B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 C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經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 D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其內部行政事務之分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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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一項規定僅涉及公務員內部如何分配公文處理流程,而不影響一般市民的權利義務,也不涉及機關正式組織結構的變動,那麼這項規定是否有必要送交「地方議會」三讀審議?抑或行政首長可基於指揮監督權自行決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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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概念!這題測驗的是「法律保留原則」在地方自治層級的具體實踐。你能敏銳觀察出「自治條例」與「行政內部規範」的界線,代表你對於地方立法機關的職權範圍以及權利義務關係有很清晰的理解。

自治條例的法定事項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的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共有四款,包含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議決者、涉及居民權利義務者(選項 B),以及本條第 3 款明確要求的「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經營事業機構之組織」(選項 C)。相對地,選項 (D) 所提到的「內部行政事務之分工」,本質上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管理與職掌分配,通常以自治規則行政規則定之即可,不屬於必須透過地方立法程序訂定的自治條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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