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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
  • A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 B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 C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經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 D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其內部行政事務之分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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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一項規定僅涉及公務員內部如何分配公文處理流程,而不影響一般市民的權利義務,也不涉及機關正式組織結構的變動,那麼這項規定是否有必要送交「地方議會」三讀審議?抑或行政首長可基於指揮監督權自行決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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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肯定與觀念解析

做得好! 你能精準區分「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範疇,展現了對《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的高度熟悉度。

  1. 觀念驗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涉及居民權利義務(權利限制)、組織編制、或法律規定需經議會議決之事項,均屬法律保留之範疇,必須以「條例」(經議會通過)定之。而選項 (D) 的「內部行政事務分工」,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權限,僅需以「自治規則」或「行政規則」定之,無須動用立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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