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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感化教育處分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未滿 14 歲而不罰者,不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B 感化教育為限制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 C 執行感化教育之期間最長 3 年
  • D 執行已逾 6 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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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未滿 14 歲的孩子犯了嚴重的錯誤,雖然因為年齡太小在法律上『不罰』,但國家為了幫助他導正行為、保護他健全成長,會完全撒手不管,還是會透過其他具有『教育性質』的措施來介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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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說明你對我國《刑法》中「保安處分(Security Measures)」與「刑事責任(Criminal Responsibility)」的對應關係已有扎實的掌握。這類題目在法學知識測驗中屬於典型的觀念題,也是檢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刑罰」與「保安處分」功能的基礎分水嶺。

感化教育的法理基礎與執行規範

根據《刑法》第 86 條規定,未滿 14 歲之人因「無責任能力」而不在刑罰裁處的範圍內,但考量其性格尚有導正空間,法律明文規定「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而非選項 (A) 所述之「不得」。至於選項 (B)、(C)、(D) 則是對執行細節的正確描述:感化教育本質上確實限制人身自由,其期間採不定期限但設有 3 年的上限制;且為了符合比例原則與彈性處置,只要執行逾 6 個月並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法院即可裁定免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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