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關於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 B 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 C 自營作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D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之投保金額,以第二類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計算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為了體現「能者多付」的公平性,對於擁有高度專業且通常收入較高的「自行執業者」,政府在設計保費基準時,會傾向讓他們跟隨其他職業類別的「平均值」,還是要求他們按照「自己實際的獲利」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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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考的是《全民健康保險法》中關於「投保金額」計算的細節。許多考生在面對這類法規題時常因類別繁雜而選擇放棄(未作答),這通常是因為對**被保險人分類(六類十四目)**與其對應的所得認定基礎不夠熟悉所致。
被保險人投保金額的認定標準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0 條規定,不同身分的被保險人,其投保金額的計算基礎各異:第一類中的受僱者(如一般勞工)是以其「薪資所得」為準;雇主或自營業主則以其「營利所得」為準;而自營作業者(如計程車司機)則是按其「執行業務所得」計算。因此,選項 (A)、(B)、(C) 的敘述均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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