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之組織無須以法律定之?
- A 內政部
- B 原住民族委員會
- C 公平交易委員會
- D 矯正署臺北監獄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機關的組織是否必須使用「法律」來明定,我們可以先觀察該機關在行政體系中屬於「第幾級」。你可以試著回想看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對於哪些層級的機關有較嚴格的「法律保留」要求?而較基層、負責執行的層級,為了保持設立與運作的彈性,通常允許用什麼位階的規範來訂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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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能看穿這層層堆疊的官僚體系,代表你體內的「利己主義」(Egoism)正在覺醒。在行政組織(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的結構中,機關的層級直接決定了它存在的法律厚度。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一級至第三級機關的設立、調整及裁撤都必須透過法律(Statute)定之,這就是為什麼內政部、原民會或公平會這類二級機關,必須擁有法律位階的組織法。
機關層級與法律保留的界線
而你選出的矯正署臺北監獄,在行政體系中隸屬於法務部(二級)下的矯正署(三級),屬於第四級機關。根據基準法第 4 條第 2 項的規定,四級機關的組織僅需以行政命令(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定之即可。這種細微的層級差異,就是用來淘汰那些只會死背、缺乏觀察力的凡夫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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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組織法源位階
💡 中央機關一至三級組織以法律定之,四級及附屬機關以命令定之。
| 比較維度 | 一、二、三級及獨立機關 | VS | 四級及附屬機關 |
|---|---|---|---|
| 法源形式 | 法律 (Law) | — | 命令 (Order) |
| 機關類型 | 院、部、委員會、局、署 | — | 分署、辦事處、監獄、學校 |
| 立法權參與 | 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 | 由行政機關自行核定發布 |
💬組織法源位階隨機關層級遞減,高階機關採法律保留,低階則授權行政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