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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被告於收到判決後,為提起上訴,或於判決確定後,為聲請再審或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得否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內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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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考察被告的「閱卷權」及其範圍,特別是針對「未委任律師」之被告。考生應從憲法保障訴訟權之觀點切入,結合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及其修正歷程進行論述。關鍵在於辨識出:1. 上訴期間與判決確定後閱卷權的法律依據。2. 被告本人獲取卷宗複本的權利是否受到限制。3. 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之精神。4. 現行法第33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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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被告於不同訴訟階段(上訴期間、判決確定後)之閱卷權與獲取卷宗複本權。重點在於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對被告防禦權之保障,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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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閱卷及獲取複本權
💡 確保被告享有完整防禦權,得預納費用請求交付卷內證物複本。
比較維度 審判中/上訴期間 VS 判決確定後 (救濟)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 類推適用第33條及釋字精神
核心目的 行使審判中之防禦權 發見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
請求對象 法院 (審判機關) 法院 (保管卷宗機關)
💬不論救濟階段為何,基於憲法訴訟權保障,被告皆得預納費用獲取卷證複本。
🧠 記憶技巧:762保權益,不分確定與審理,預納費用拿複本,防禦周全才公平。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判決確定後之救濟階段亦可類推適用第33條,或誤認僅有辯護人具備此項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司法院釋字第762號 被告防禦權 再審與非常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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